公孙龙子 通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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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流小说网 > 历史小说 > 公孙龙子 作者:公孙龙 书号:10166 | 更新时间:2017/3/26 |
通变论 | |
曰:二有一乎? 曰:二无一。 曰:二有右乎? 曰:二无右。 曰:二有左乎? 曰:二无左。 曰:右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与右可谓二乎? 曰:可。 曰:谓变非变,可乎? 曰:可。 曰:右有与,可谓变乎? 曰:可。 曰:变奚? 曰:右。 曰:右苟变,安可谓右? 曰:苟不变,安可谓变? 曰:二苟无左,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 曰: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 曰:何哉? 曰: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 。是不俱有而或类焉。 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有角 ,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 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 牛羊有⽑,有羽。谓⾜一,数⾜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一,数 ⾜四,四而一故五。牛羊⾜五,⾜三,故曰牛合羊非。非有以非也。 与马以宁马。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名,是谓狂举。 曰:他辩。 曰:青以⽩非⻩,⽩以青非碧。 曰:何哉? 曰:青⽩不相与而相与,反对也;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也。不害其 方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对,各当其所,若左右不骊。故一于青不可,一于⽩不可,恶乎其有⻩矣哉?⻩其正矣,是正举也。其有君臣之于国焉, 故強寿矣! 而且青骊乎⽩而⽩不胜也。⽩⾜之胜矣而不胜,是木贼金也。木贼金者 碧,碧则非正举矣。青⽩不相与而相与,不相胜则两明也。争而明,其⾊碧也。 与其碧宁⻩。⻩其马也,其与类乎,碧其也,其与暴乎! 暴则君臣争而两明也。两明者,昏不明,非正举也。非正举者,名实无 当,骊⾊章焉,故曰两明也。两明而道丧,其无有以正焉。 译文 限定的概念还能说是未相与限定时的某一个概念吗? 限定的概念已经不能再说是未相与限定时原来的某一个概念了。 概括的类概念能说是原来被概括的一个种概念吗? 概括的类概念已经不能再说是原来被概括的一个种概念了。 概括的类概念能说是原来被概括的另一个种概念吗? 概括的类概念也不能再说是原来被概括的另一个种概念了。 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能说是概括的类概念吗? 不能。 另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能说是概括的类概念吗? 也不行。 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与另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可以概括称为一个类概念 吗? 可以。 能够说概念的限定或概括而引起的概念类属变化时,是概念的外延有变 化而概念的內涵没有本的变化吗? 可以这么说。 当一个种概念与另一个种概念有了本质联系而被概括称为一个类概念时 ,可以说概念变化了吗? 可以。 变成什么呢? 种概念变成类概念。 种概念既然变成类概念,怎么还保留有种概念的內涵呢? 种概念的內涵如果没有变化,怎能说种概念有变化呢?“须知,种概念 变成类概念时內涵只是减少了部分的內涵,但仍保留它作为类本质的內涵”。 概括的类概念既不能说是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又不能说是另一个被概 括的种概念,而是包括着两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这说的是什么意思? “把种概念概括为类概念是为了満⾜分类的需要”,如把羊与牛概括为 偶蹄家畜来与奇蹄家畜的马来分类,或牛与羊概括为偶蹄家畜来与家禽的来分类。 那末如何进行分类呢? 羊与牛有区别,羊有门牙上齿,牛无门牙上齿,因而便说牛与羊毫无共 同之处,羊与牛亦毫无共同之处,这是不对的。它们虽有“种差”的区别,但却是同类的家畜。 羊有角,牛亦有角,因而便说牛就是羊,羊就是羊,这也是不对的,它 们虽有共同的本质,属却是不同的种。偶蹄家畜有角,奇蹄家畜(马)无角;奇蹄家畜(马)有鬃⽑长尾,偶蹄家畜无鬃⽑长尾,以此作为分类 的据,把家畜分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马),偶蹄家畜不是奇蹄家畜(马),偶蹄家畜自然不包括着奇蹄家畜。偶蹄家畜所以不包括着奇蹄家 畜(马),因为羊是种概念,牛是种概念,而偶蹄家畜却是类概念,因此如果把羊与牛概括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马)划分开来,这是对的。这 样的逻辑分类,由于它们类的不同,如同把一物分为左右两半那样的明显而正确。 偶蹄家畜有⽑,家禽()有羽。⾜的本质称为“一”⾜的现象 称为“二”把⾜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三”(即在认识的特时必须通过其现象进而究其本质);偶蹄家畜之⾜的本质称为“一” 偶蹄家畜之⾜从现象称为“四”把偶蹄家畜之⾜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五”如果以禽与兽的分类据(“四⾜而⽑”“二⾜而羽”) 把动物分为偶蹄家畜与家禽(),这一分类的据是错误的,与越类而分“,因而是错误的分类。 与其以代替马来与偶蹄家畜分类,毋宁以马来与偶蹄家畜分类由于牛 羊都是于类相近又可供祭祀的材料,而与牛羊于类相去太远又不是供祭祀的材料,牛羊与之间谈不上分类的问题,这是很清楚的。这样的逻辑 分类是越类而分、概念混,是错误的逻辑分类。 从别的事例来讨论分类的规则罢。 以青为底⾊再涂上⽩⾊来与⻩⾊分别,以⽩为底⾊再涂上青⾊来与碧⾊ 分别。 这是什么意思? 先从“青以⽩非⻩”的例子来说,青、⽩本来是不相容的两种颜⾊,现 在虽然在青⾊上面涂上⽩⾊,结果已然上青下⽩而两⾊并立。青、⽩本来是方位悬隔的两种颜⾊,现在虽然两⾊相配而使之相近,但仍然两⾊并立 ,界限分明,互不羼杂。青⽩两⾊互相并立而保持原⾊,好象左右并排而相向对立那样。所以,这一配⾊的结果,既不能归并于青⾊,也不能归并 于⽩⾊,哪里会有⻩⾊混在其中呢?⻩⾊中正立独而不与青、⽩两⾊混淆。这是正确怎地分类。“如果分类依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据),便能使 分类正确”,这如同一国之中“君主明正,号令统一,君臣职守分明”,家国便能強盛长存那样。 青附着于⽩⾊并且染污了⽩⾊,⽩本来⾜以胜青却反而被青染污而不胜 了。这是木(青)逆胜金(⽩),青逆胜⽩变成近碧之⾊,以近碧之⾊来与碧⾊分辨,就无法分清了,所以“⽩以青非碧”是错误的分类。青与⽩ 不相容而又使之相配,两⾊不绝对相胜而必相争胜以各显其⾊,争胜的结果呈青而微⽩,其⾊近碧。 与其以“⽩以青非碧”的分类,毋宁以“青以⽩非⻩”的分类“青以 ⽩非⻩”如同“羊合牛非马”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以类相从“遵守了分类规则”。“⽩以青非碧”如同“牛合羊非”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 逻辑混。 名实混则君臣争而号令不一,号令不一则是非不明,是非不明则政 治昏暗。这是违反“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便会“名实不相应,明不符实,实不应名,”琊恶充斥而是非淆。违反“ 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必将治道沦丧,这就没有办法来端正名实以便统一天下了。 WWw.NIlX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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